(2017)沪0118民初10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纳路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鑫博化工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纳路涂料(上海)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鑫博化工产品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0637号原告:纳路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新团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卞正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宁,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鑫博化工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原告纳路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鑫博化工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纳路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路涂料(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沈月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秋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