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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6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谢国明申请执行刘萍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6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国明,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6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国明,男,住隆昌县。被执行人:刘萍,女,住隆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国明与被执行人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萍未按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谢国明借款5000.00元,并自2003年3月20日起付清全部款项时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萍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21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先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宗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