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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80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黄荣增与佛山市顺德区八雄照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荣增,佛山市顺德区八雄照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80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荣增,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八雄照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吉祐工业区68号,组织机构代码:66820939-X。法定代表人:何志强。原告黄荣增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八雄照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非终字[2017]60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八雄照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荣增支付经济补偿金32400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执行人员于2017年12月8日与申请执行人黄荣增一同前往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八雄照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八雄照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2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80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润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