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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兰慧琴、孙妮娜等与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孙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慧琴,孙妮娜,孙海涛,孙海舰,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孙家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770号原告兰慧琴。原告孙妮娜。原告孙海涛。原告孙海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华。被告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孙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可英。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来收。原告兰慧琴、孙妮娜、孙海涛、孙海舰诉被告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孙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兰慧琴、孙妮娜、孙海涛、孙海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照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香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