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那世东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世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刑初8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那世东,男。1998年1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1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二十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16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日,因涉嫌盗窃被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鸡东县看守所。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7日以鸡东检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那世东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印少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那世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7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那世东在鸡东县金源商厦三楼靓装时代服装店,以口罩、帽子等遮掩其面目后,趁店内无人,盗走男款皮衣两件(价值人民币7000元)。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那世东在鸡西市城子河区城山煤矿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那世东的亲属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害人李某某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元,李某某出具谅解书一份。上述事实,被告人那世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报案材料、鸡东县公安局扣押及返还物品、文件清单、订货单及名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及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被害人谅解书及收条;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材料;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那世东的供述及辩解;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金源大厦靓装时代皮装卖场的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那世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那世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且犯有前科,予以从重处罚。那世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那世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主刑已执行完毕,在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应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那世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六个月十一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六个月十一天。(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盖秋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媛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