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胡景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景梅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刑初337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景梅,女,193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籍贯河南省西华县,住河南省西华县。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3月2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6月23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景梅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利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景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1日15时许,西华县公安局东夏派出所民警发现西华县东夏镇大袁村胡景梅院子里的水泥缸里及家南面院墙外空地上种植有罂粟,经调查为胡景梅种植。随后经民警清点,胡景梅种植的罂粟数目共计1245株。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景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胡景梅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袁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报告,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查获经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景梅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景梅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景梅系初犯、偶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胡景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景梅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连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