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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姚忠田与王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忠田,王东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8民初2422号原告:姚忠田,男,1953年4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姚金凤,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王东生,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姚忠田与被告王东生买卖合同纠��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东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忠田诉称,被告王东生于2015年6月19日所欠轮胎款20000元,原告姚忠田经多次上门向被告王东生讨要所欠轮胎款,至今未还清。综上所述,被告王东生在原告处购买轮胎所欠轮胎款多年,要求:1、判令被告王东生给付原告姚忠田轮胎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东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东生从原告姚忠田处购买轮胎,截止到2015年6月19日尚欠原告姚忠田轮胎款22950元,被告王东生为原告姚忠田书写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姚忠田轮胎款(小写)22950元大写贰万贰仟玖佰伍十元,品牌型号车号欠款人姓名王东生(签��)身份证号:祥和小区213.2.402住址电话150××××882997经手人王东生(签字)对方拖欠货款出现纠纷由丰润区人民法院裁决,此欠条自签字之日起永久有效。”被告王东生为原告姚忠田书写欠条后,被告王东生陆续偿还货款,截止到2016年5月8日被告王东生尚欠原告姚忠田轮胎款20000元。此款被告王东生一直未给付原告。原告姚忠田于2017年5月3日诉至本院。以上有原告当庭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东生从原告姚忠田处购买轮胎,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姚忠田交付被告王东生轮胎后,被告王东生应及时给付原告轮胎款。原告姚忠田要求被告王东生给付轮胎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东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姚忠田轮胎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东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湘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