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惠安县雅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安县黄塘镇碧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安县雅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安县黄塘镇碧岭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2869号申请执行人:惠安县雅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霞张。法定代理人:庄某,经理。被执行人:惠安县黄塘镇碧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惠安县黄塘镇碧岭村。法定代表人:杨维新,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安县雅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安县黄塘镇碧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闽05民终14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惠安县黄塘镇碧岭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以借款工程款10279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受理费、执行费等为限),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庄伟忠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君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