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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6刑初240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取保候审。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诉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04月30日07时24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二轮摩托车顺周村区某永安南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事故路口处,与顺路口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李某相撞,后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05月02日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审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属实。另查明,本案系被告人王某报案案发。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说明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泽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慧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