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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4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功庆与成家顺、吕丽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功庆,成家顺,吕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4执220号申请执行人:王功庆,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成家顺,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吕丽华,女,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功庆与被执行人成家顺、吕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成家顺、吕丽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24执22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飞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