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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国方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6刑初224号公诉机关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国方,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人,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私营业主。2017年5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第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方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伟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7日23时,被告人王国方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行驶至211线+300米处时被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王国方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1.08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王国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国方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国方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国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啸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