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5民初5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宝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李宝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352号原告: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龙泽名园环湖路*号。诉讼代表人:甘有盛,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被告:李宝定,男,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开慧,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宝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励芝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