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702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冯运娇与阮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运娇,阮子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2511号原告:冯运娇,女,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阮子玲,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运娇诉被告阮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运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运娇负担。审判员  余从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志权书记员  麦彩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