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61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光莉与成都昊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莉,成都昊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6127号之二原告:周光莉,女,出生于1963年5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敦述,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英,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昊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光中路18号。法定代表人:曾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莉与被告成都昊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光莉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对被告成都昊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经开新区车城东四路、南三路以南的土地在限额3072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周光莉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光莉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成都昊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经开新区车城东四路、南三路以南的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保全金额以307200元为限。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雨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