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彦玲诉被告席世艳、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玲,席世艳,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528号原告:张彦玲,女,汉族,住靖边县。被告:席世艳,女,汉族,住靖边县。被告:王霞,女,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玲诉被告席世艳、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彦玲负担。审判长 陈海金审判员 贺秉政审判员 赵树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