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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未学军与魏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未学军,魏纯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民初1402号原告:未学军,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魏纯宏,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汉族,住临漳县。原告未学军与被告魏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未学军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未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未学军负担。审判员  李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