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3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未学军与魏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未学军,魏纯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民初1402号原告:未学军,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魏纯宏,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汉族,住临漳县。原告未学军与被告魏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未学军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未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未学军负担。审判员 李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