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魏军法与河南地福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心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军法,河南地福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心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313号原告魏军法,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告河南地福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登科。被告李心志,男,住上蔡县,系李登科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军法诉被告河南地福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心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军法在开庭宣判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军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军法负担。审判员 毕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