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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3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魏军法与河南地福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心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军法,河南地福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心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313号原告魏军法,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告河南地福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登科。被告李心志,男,住上蔡县,系李登科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军法诉被告河南地福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心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军法在开庭宣判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军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军法负担。审判员  毕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