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1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杜国友、东营市垦利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兴隆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国友,东营市垦利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兴隆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472号申请执行人:杜国友,男,汉族。被执行人:东营市垦利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兴隆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学志,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17)鲁0521民初89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于2017年7月6日扣留了被执行人在东营市垦利区兴隆街道办事处的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东营市垦利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兴隆村村民委员会在东营市垦利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存款553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成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