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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赵某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刑初411号自诉人张某某,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人吴某某,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人赵某某,女,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自诉人张某某诉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某某以与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玉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