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陶勇香、王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勇香,王翠,王丽娜,马秀兰,曹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563号申请执行人:陶勇香,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申请执行人:王翠,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丽娜,女,199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马秀兰,女,192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曹运海,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申请执行人陶勇香、王翠、王丽娜、马秀兰申请执行曹运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岱民初字第27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陶勇香、王翠、王丽娜、马秀兰与被执行人曹运海于2016年9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陶勇香、王翠、王丽娜、马秀兰同意以伍万贰仟伍佰零伍元叁角贰分(52505.32元)终结本案执行,利息、迟延金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岱民初字第2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修凯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少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