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2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林晓平和杨彩萍;常学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平,杨彩萍,常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123号原告林晓平,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杨彩萍,女,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常学男,女,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其他基本情况不详。原告林晓平诉被告杨彩萍、常学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薄』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晓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林晓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会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