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5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清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第三营销服务部中介业务二部、张博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清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第三营销服务部中介业务二部,张博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5449号原告:赵清然,女,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第三营销服务部中介业务二部,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翔。被告:张博棟,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清然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第三营销服务部中介业务二部、张博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清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清然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清然负担。审判员 徐 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雨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