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1125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邱家怡、朱焘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邱家怡,朱焘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格上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54475-8,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蒙,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邱家怡。被执行人:朱焘焘。申请执行人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家怡、朱焘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95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认:一、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邱家怡、朱焘焘拖欠原告已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共计人民币289600元、截止2017年1月20日的滞纳金3656元。还款方式为:被告邱家怡、朱焘焘于2017年2月28日向原告支付27150元,于2017年3月28日向原告支付27150元,于2017年4月28日向原告支付39856元,自2017年5月至2019年2月(每月1期,共22期),每月16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905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029元,由被告邱家怡、朱焘焘负担,于2017年4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三、若被告未如约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义务中任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全部未付租金289600元中未清偿部分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并就未履行款项(未付租金、滞纳金、诉讼费)及加收的滞纳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持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均未能送达,申请执行人亦确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97900.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关于执行中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如审 判 员 黄延杰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邢天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