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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7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三洲集团有限公司与倪士金、倪士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洲集团有限公司,倪士金,倪士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505号原告:三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三洲科贸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33713T。法定代表人:刘庚。委托代理人:郑培进、董春雷,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士金,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倪士昆,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洲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士金、倪士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洲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洲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洲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76元,减半收取5038元,由原告三洲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