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7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三洲集团有限公司与倪士金、倪士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洲集团有限公司,倪士金,倪士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505号原告:三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三洲科贸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33713T。法定代表人:刘庚。委托代理人:郑培进、董春雷,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士金,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倪士昆,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洲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士金、倪士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洲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洲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洲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76元,减半收取5038元,由原告三洲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