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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曾妙文、詹文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妙文,詹文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911号申请执行人:曾妙文,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詹文政,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曾妙文与被执行人詹文政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曾妙文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9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掌辉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执 行 员  林忠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必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