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苏果超市(宣城)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与徐筱勤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果超市(宣城)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徐筱勤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特6号申请人:苏果超市(宣城)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财富广场(扬之南路与龙川大道交叉路口)。主要负责人:周丽珍,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鑫,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被申请人:徐筱勤,女,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岑,安徽陈小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苏果超市(宣城)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绩溪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徐筱勤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苏果超市绩溪分公司称:绩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徐筱勤离职原因是不愿与苏果超市绩溪分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徐筱勤出具的离职交接单受格式限制,徐筱勤未在离职原因处签字,但徐筱勤已阅读知晓离职交接单的全部内容,仲裁裁决认为离职交接单中离职原因部分徐筱勤未签字确认不能成立。苏果超市绩溪分公司与徐筱勤劳动关系因徐筱勤拒绝续签劳动合同而依法终止,徐筱勤隐瞒了合同未续签依法终止的原因。综上,申请撤销绩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绩劳仲字(2017)第72号仲裁裁决。徐筱勤称:绩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苏果超市绩溪分公司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苏果超市绩溪分公司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5月24日,绩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绩劳仲字(2017)第72号裁决:1、苏果超市(宣城)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筱勤经济补偿金3000元;2、驳回徐筱勤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过程中,苏果超市绩溪分公司提交了徐筱勤离职工作交接单,其中苏果超市绩溪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情况栏记载“现员工不予续签合同提出离职”,该记载未经徐筱勤签字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仲裁过程中苏果超市绩溪分公司提交的离职工作交接单,有关离职原因的记载未经徐筱勤签字确认。苏果超市绩溪分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因徐筱勤拒绝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徐筱勤隐瞒了合同未续签终止的原因,无有效证据证明,与仲裁过程中苏果超市绩溪分公司实际提交的证据不符。苏果超市绩溪分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果超市(宣城)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苏果超市(宣城)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学军审 判 员 胡继泽审 判 员 魏牟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朱 林书 记 员 沈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