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行赔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郑星星与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星星,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3行赔初2号原告郑星星,男,195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莆田市。法定代表人吴文恩,区长。委托代理人王金财、郑政煌,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星星诉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郑星星以原、被告就拆迁补偿事宜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星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星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金发审 判 员  张鹏程代理审判员  陈飞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