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鹏华、毛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鹏华,毛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3027号申请执行人郑鹏华,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毛金林,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郑鹏华与毛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衢江商初字第1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鹏华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毛金林支付30000元及利息(按调解书中确定的利率据实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毛金林银行存款7540元,支付申请执行费35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719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毛金林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商品房等的登记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鹏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以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坤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