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宏安申请执行张浩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宏安,张浩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徐宏安,男,汉族,陕西省子长县。被执行人张浩钒,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徐宏安申请执行张浩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员会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延仲裁字第067号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浩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送达之日起,由被执行人张浩钒将租赁位于宝塔区百米大道米兰城四层401商铺返还给申请人徐宏安,并支付拖欠租金(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搬离之日止,每天以1118.9元计算)、迟延履行金(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仲裁费7300元、本案的执费。但被执行人张浩钒末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期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于2017年7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承租申请人的位于宝塔区百米大道米兰城四层401号商铺,在达成协议之日返还申请人徐宏安(己返还)。被执行人支付拖欠申请人租金(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搬离之日止,每天以1118.9元计算)、迟延履行金(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仲裁费7300元、本案的执费,双方同意以207300元抵偿上述全部债务(包括仲裁费7300元),被执行人在达成和解之日,向申请人履行10万元,下余款107300元,被执行人分别于2018年1月1日前向申请人履行53000元、2018年6月2日前向申请人履行54300元,本案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张浩钒承担,申请人其它权利放弃,不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性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执13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在双方达成协议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拥政执行员  张 巍执行员  孙献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新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