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刑终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刘兴周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兴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刑终175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兴周,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汉族,小学文化,住昭通市昭阳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7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兴周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浙0803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兴周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原审被告人刘兴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兴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刘兴周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兴周撤回上诉。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3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立金审 判 员 罗志刚审 判 员 周永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行云书 记 员 卢万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