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俊琪与李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琪,李飞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2771号原告:王俊琪,男,197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宝丰县。被告:李飞飞,男,198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宝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琪诉被告李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俊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李飞飞的起诉。本院认为,王俊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俊琪负担。审判员 颜世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