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5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邱孟林与被告潘丰良、吴元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孟林,潘丰良,吴元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5282号原告邱孟林,男,汉族,1983年2月17日出生。被告潘丰良,男,汉族,1970年7月4日出生。被告吴元芝,女,汉族,1970年1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孟林与被告潘丰良、吴元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孟林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潘丰良、吴元芝所有的价值142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院认为,原告邱孟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潘丰��、吴元芝名下价值142000元的房产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形式处分该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玉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