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5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桂菊与被执行人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桂菊,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05执546号申请执行人于桂菊。被执行人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06-1号。法定代表人黄剑,系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于桂菊与被执行人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查询被执行人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措施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萌审判员 王可新审判员 刘 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