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范诚、王帅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诚,王帅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财保5号申请人:范诚,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申请人:王帅帅,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人范诚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帅帅名下位于太和县南大街晶宫城市广场G3#908户房屋所有权、位于太和县城关镇健康路99号102户房屋所有权及位于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1973号恒大华府16#17幢3层17#301房屋所有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帅帅名下位于太和县南大街晶宫城市广场G3#908户房屋所有权;二、查封被申请人王帅帅名下位于太和县城关镇健康路99号102户房屋所有权;三、查封被申请人王帅帅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1973号恒大华府16#17幢3层17#301房屋所有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范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治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