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广东省肇庆市超能实业有限公司、王贵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广东省肇庆市超能实业有限公司,王贵华,叶剑强,卢志雄,肇庆科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2039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跃龙北路5号文化创意大厦首层01商铺及二层01-07商铺。主要负责人:黎建明,该公司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莹,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国瑜,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广东省肇庆市超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睦岗镇水松根村。法定代表人:王贵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宗,广东盈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贵华,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叶剑强,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卢志雄,男,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肇庆科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新区滨江路西面、华茂机械(肇庆)公司南面。法定代表人:王贵华。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肇庆分行”)与被告广东省肇庆市超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能公司”)、王贵华、叶剑强、卢志雄、肇庆科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顺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广州农商行肇庆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超能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02.62万元及欠息56064.6元,合计6082264.6元(暂计至2017年6月6日);2、被告卢志雄承担抵押担保及保证担保责任,原告对于坐落肇庆市端州区文明路28幢首层商铺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3、被告王贵华、叶剑强、卢志雄、科顺公司对被告超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超能公司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及借据,与被告王贵华、叶剑强、卢志雄、科顺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上述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与被告卢志雄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由其提供名下坐落在肇庆市端州区文明路28幢首层商铺作抵押担保。2016年5月20日《借据》到期后,被告超能公司因资金不足向原告申请借款延期,并在2016年9月28日与原告签订了《借款重组协议》、被告王贵华、叶剑强、卢志雄、科顺公司签订《同意继续担保声明书》,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按协议对被告超能公司的贷款予以延期,期限由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5月20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截止2017年6月6日,被告超能公司已欠本金602.62万元,欠息56064.6元。被告超能公司于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原告与被告超能公司于2015年5月17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同日原告与被告卢志雄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同日原告与被告王贵华、叶剑强、卢志雄、科顺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了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本院管辖,但原告与被告超能公司、王贵华、叶剑强、卢志雄、科顺公司就上述三份合同于2016年9月28日签订了《借款重组协议》,其中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肇庆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进行仲裁”,“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外,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仍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故应认为原告与五被告已就管辖问题进行了重新约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原告应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376元,退还给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小茵审 判 员 王薇薇人民陪审员 简嘉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舒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