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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绳丽媛申请执行姜文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绳丽媛,姜文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绳丽媛,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姜文贵,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绳丽媛申请执行姜文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嫩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嫩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令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树权审判员  刘 铁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