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绳丽媛申请执行姜文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绳丽媛,姜文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绳丽媛,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姜文贵,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绳丽媛申请执行姜文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嫩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嫩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令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树权审判员 刘 铁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