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温玉霞、赵振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玉霞,赵振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536号申请执行人:温玉霞,女,195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龙口市。被执行人:赵振选,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龙口市。温玉霞与赵振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口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龙民三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玉霞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3月13日依法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住房公积金目前不具备提取条件,待具备条件再行处置;被执行人再无可执行财产。2017年7月28向申请人温玉霞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维利审判员 赵卫东审判员 王淑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洪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