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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柏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118号原告:柏某,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闫将军,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原告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柏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某撤回起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柏某负担。审判员  周长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