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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358王芹与卜言海、温玉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芹,卜言海,温玉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358号原告:王芹。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卜言海。被告:温玉巧。原告王芹与被告卜言海、温玉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6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亲戚卢进的战友程伟介绍,认识第一被告。被告因经营喜临门床垫生意缺少资金,分两次向原告借款25万元,口头约定利息为2分。2015年7月6日向原告立下借据一份,约定2016年7月5日归还,并由程伟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本案原告王芹起诉被告卜言海、温玉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立案后,发现借款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沭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依法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 萌人民陪审员  罗绪明人民陪审员  陈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