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5行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鹏诉被告保靖友好医院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保靖友好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3125行初480号 原告:刘鹏,女,1993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碗米坡镇押马村,身份证号码433125199303243525。 被告:保靖友好医院,住址保靖县迁陵镇东路5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诉被告保靖友好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鹏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茂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鹏负担。 审判员 彭润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滕 舒 附页 本裁定适用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