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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兰陵县国土资源局、赵连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陵县国土资源局,赵连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兰陵县东升路5号。法定代表人刘继永,局长。被执行人赵连队,男,汉族,居民。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陵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4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赵连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连队现金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士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