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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2398号原告:苏某,女,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全,宜城市小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某,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城市。原告苏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苏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秦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忠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