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2398号原告:苏某,女,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全,宜城市小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某,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城市。原告苏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苏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秦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忠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