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缙云县金色年华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缙云县金色年华娱乐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初57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涂勇妙,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闵洁,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缙云县金色年华娱乐城。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新区鼎湖小区*幢***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0829465362。法定代表人:章伟平。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与被告缙云县金色年华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明审 判 员 金晓红审 判 员 吴金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海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