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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5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徐从英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5364号本院于二O一七年七月十七日对原告徐从英、蔡立国、蔡慧国与被告苗维彪、阜阳市和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陈龙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226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226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抚养人生活费19606元”存在误算,现补正为“176648.5元【17234元/年×4年+(4308.5元/年+8617元/年)×5年+8617元/年×5年】”。据此,原告损失合计应为“645895元”。补正为“802937.5元”。余额“535895元”,补正为“692937.5元”。按照责任比例由苗维彪、陈龙分别承担“267947.5元(535895×50%)”,补正为“346468.75元”。判决如下中: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徐从英、蔡立国、蔡慧国“357947.5元(110000+267947.5-20000)”,补正为“436468.75元(110000+346468.75-20000);”。三、被告陈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徐从英、蔡立国、蔡慧国“267947.5元”,补正为“346468.75元”;审 判 长  张 汉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若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