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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涂方英与陈道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方英,陈道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3民初1307号原告:涂方英,女,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陈道勇,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原告涂方英与被告陈道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方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道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方英诉请本院判令被告陈道勇偿还原告人民币4万元。原告诉称,被告陈道勇于2014年11月28日向陈德才借款人民币10万元,原告涂方英为其提供保证担保,2017年1月20日,涂方英依据(2016)川0113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书与陈德才达成协议,由涂方英承担保证责任4万元,涂方英依约向陈德才履行了给付义务。被告陈道勇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本案原告涂方英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3民初00176号、(2016)川0113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原告涂方英与案外人陈德才于2017年1月20日签署的和解协议,以及陈德才出具的收条2张(合计人民币4万元)等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道勇于2014年11月28日向陈德才借款人民币10万元,由原告涂方英为其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陈道勇向陈德才借款10万元的事实及原告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事实分别经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3民初00176号、(2016)川0113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并已生效。2017年1月20日,原告涂方英与案外人陈德才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涂方英承担保证责任4万元,原告涂方英于协议签署当日向陈德才支付了3万元,于2017年5月19日向陈德才支付了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涂方英对被告陈道勇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已依约向案外人陈德才履行给付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故对原告涂方英要求被告陈道勇偿还人民币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道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涂方英人民币4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被告陈道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