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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10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车邦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何碧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车邦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何碧峰,周朵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10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车邦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高科路198号创业园11楼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孙利英,总经理。被执行人:何碧峰,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周朵兰,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84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何碧峰名下浙A×××××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晗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