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603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龙洁圆与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洁圆,陈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603民初933号原告龙洁圆,女,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港口区,被告陈娟,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现住防城区,原告龙洁圆诉被告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决定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上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禤丽丽出庭担任记录。原告龙洁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洁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娟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300元计,从2017年3月22日起,支付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陈娟支付违约金2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陈娟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7年3月22日,被告陈娟因资金紧缺,向原告龙洁圆借款10000元,并立下借条,借条内容“由于本人资金周转不足,向龙洁圆借款10000元在,借款期限从2017年3月22日到2017年4月22日,于2017年4月22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本人同意并愿意支付该笔借款的利息、手续费共计300元,如有违约本人愿意接受并承担该笔借款每天3%的违约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手续费、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和通讯费等)”。为了表明还款的诚意,被告陈娟以其名下位于防城区防城镇怡景花园B幢H型503号的房产作为抵押,签订房屋抵押担保合同。但借款到期后,被告陈娟迟迟未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陈娟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陈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龙洁圆提供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龙洁圆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及原告龙洁圆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龙洁圆与被告陈娟是朋友关系,被告陈娟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7年3月22日向原告龙洁圆借款10000元,约定2017年4月22日归还,同时还约定了利息及违约金等相关事宜。上述借款被告陈娟写有借条给原告龙洁圆,借款逾期,原告龙洁圆诉请法院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龙洁圆提供的借条、转账记录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陈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龙洁圆借款,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娟取得款后,应按时归还借款给原告龙洁圆,被告陈娟逾期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龙洁圆请求被告陈娟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龙洁圆主张的违约金2000元及利息(按每月300元计,从2017年3月22日起计至清偿借款之日止),其请求超过了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24%,对超过规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龙洁圆主张的违约金及利息应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3月22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陈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娟偿还原告龙洁圆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本案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陈娟负担。上述给付款项,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汇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唐上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禤丽丽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