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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梓浩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梓浩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62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梓浩,男,1988年7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梓浩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国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梓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1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朱梓浩伙同周青步(另案处理)等人在平阳县南雁镇溪南村一废旧啤酒厂、被告人朱梓浩民房等地开设赌场,供他人以“骨牌九”形式进行聚众赌博,从中抽取头薪。2017年3月23日晚,该赌场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53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梓浩于2017年4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梓浩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施某、黄某、黄德将、陈其、卓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梓浩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梓浩犯罪后能自首,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梓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游乐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魏臣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