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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锡甜与郴州市宇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江西南方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锡甜,郴州市宇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江西南方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942号原告:陈锡甜,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凌龙,男,湖南指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宇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珍。被告:江西南方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锡甜与被告郴州市宇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江西南方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锡甜撤回对被告郴州市宇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江西南方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锡甜承担。审判员  刘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