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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4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神木农商行与焦成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成龙,焦妮妮,王学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483号原告:陕西神木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焦成龙,男,1991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焦妮妮,女,198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学良,男,198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焦成龙、王学良、焦妮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乔春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訾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