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4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神木农商行与焦成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成龙,焦妮妮,王学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483号原告:陕西神木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焦成龙,男,1991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焦妮妮,女,198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学良,男,198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焦成龙、王学良、焦妮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乔春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訾 燕 来自: